两个村民斗狠,打起架来不要命,结果双方受伤,且同受刑罚。2013年元月27日,吴某田与吴某敏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各判处管制一年。
吴某田与吴某敏均为河南省虞城县小学文化的农民, 2012年11月21日下午,吴某田酒后到村西地新农村工地,与负责工地的吴某敏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二人相互厮打过程中,致吴某敏右侧尺骨茎突骨折,吴某田左侧眶内壁骨折,左侧眶内积气。经法医鉴定,吴某敏、吴某田二人之损伤均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田、吴某敏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根据被告人吴某田、吴某敏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因素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