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一女子以试衣为名,将店主放在床头柜内的贵重首饰偷走,被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10月份,陈某到乡镇一家服装店内购买衣服,她以试衣服为名进入到店主的小住室,突然起了歪心,在扒寻了一会儿后,迅速将店主放在床头柜内的金耳钉一对、金吊坠一个、金项链一条、金转运珠一个和金戒指一枚放入外衣内,然后以衣服不合身为由匆匆离去。细心店主发现床上有被翻动的迹象,随即打开床头柜检查并拨打110报警,陈某未走多远便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赃物全部追回,且系初犯,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