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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执结《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委托执行第一案

被执行人刘某被拘留15日并处罚款2万元

  发布时间:2013-01-25 15:58:52



    1月25日上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委托执行第一案。被执行人刘某迫于法律的压力,在被法院做出依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2万元后,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

    2012年7月26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收到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的委托执行函,该函称:我院于2011年6月22日对杨某诉刘某、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项目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做出(2011)武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徐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自动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但本案另一被执行人刘某应当承担的47718.60元赔偿款,至今未予履行且下落不明,由于刘某的财产和住所地均在河南省虞城县,故将该案移送虞城县法院执行。

    面对这样一起案件,虞城县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并没弃之不管,为了确保外地执行人的合法权利,执三庭庭长席金钟亲自办理此案。从去年7月份立案至今,执行法官们采取电话联系、执行公告等多种方式均未找到刘某。后执行人员通过多方打听发现刘某2012年10月份从陕西回来后已经搬至商丘市躲避起来。1月22日下午,执行法官立即行动,经过近4个小时的等侯,终于将刘某抓了个正着。在执行法官明法释理用尽各种人性化执行措施后,刘某仍不履行赔偿义务,只有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图为1月25日中午12点,在执行法官耐心的说服下,刘某的家属将执行款送到法院,申请人杨某在清点款项后,向法官办理相关手续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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