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构成犯罪 拘役三月罚金一万
作者:许全海 张学鹏 发布时间:2013-01-22 07:28:43
自从酒驾入刑以来,酒驾司机大为减少,可是还有个别司机心存侥幸,醉酒开车。1月16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万元。
2012年8月6日1时许,被告人董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虞城县公安交警大队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董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5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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