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打着买羊的幌子,堂而皇之的“顺手牵羊”,一窃贼法网难逃。6月12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系山东省单县人,2009年4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孟某骑一辆带大框的两轮摩托车窜至相邻的河南省虞城县乔集乡后张寨村,恰逢被害人胡某一大早将自家一大两小三只山羊拴在路边电线杆上喂草料。被告人孟某趁无人之机将山羊牵走至村头一小河沟内。正在孟某将羊捆好准备装入摩托车豆的大框内的时候,被村民发现报案,被告人孟某被当场抓获,山羊返还失主。被告人孟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窃山羊经评估价值为117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孟某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