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着被告签过字的欠条到法院打官司,原告的诉讼请求未必会得到全部支持。虞城县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给原告上了一堂法制课。
2011年11月份,被告卢某在某乡承包商业街工程劳务时,租赁原告的钢模板。2012年4月30日,双方通过结算,被告卢某尚欠原告钢模板78块,另欠小扣248个,大卡5个,以及模板租金6900元。卢某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在欠条上同时签名的还有被告杨某。此后,原告多次催促二人归还物品和支付所欠租金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卢某之间存在钢模板租赁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要求被告卢某返还钢模板及给付钢模板租赁费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杨某没有参与商业街工程的劳务承包,在被告卢某承包该工程时,负责为其领工,不是钢模板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其在原告欠条上签字的行为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杨某返还钢模板、给付钢模板租赁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偿还钢模板及租金的后果只能有卢某一个人承担,遂依法驳回了原告对被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法律是公正的,也是平等的。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分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慎重作出的。强制判决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