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虞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诉前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两辆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012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告范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沿田界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田界线23KM+300M处,与相对方向行驶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害,曹某、范某均受伤,构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范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曹某、范某均被送往县医院治疗。曹某、范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曹某遂到法院要求被告范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000元。
虞城法院立案庭诉前调解合议庭承办法官全面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电话通知范某到庭。针对双方电动车相撞后均受伤的实际情况,法官决定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列出双方的应获赔偿数额。同时向双方建议,应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互谅互让、换位思考。经过四个多小时的调解,曹某、范某达成了如下协议:范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曹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元(已扣除原告应赔付被告各项费用);曹某、范某 各自的后续治疗等任何费用各自负担,与对方无关;曹某、范某互撞电动车修理费用各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