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因抢人20元钱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1月17日,被告人王某伙同李某、林某(二人均已判刑)经过预谋后,拿着棍棒、刀子来到河南杞县木集乡邢某家中实施抢劫。三人进屋后,李某、林某将邢某按倒在床上猛打一顿,并用绳子将邢某绑住。被逼下,邢某的妻子拿出了二十元钱零钱给了三人,三人又在屋内找其他值钱的东西,但没有找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某持械抢劫,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但王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