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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无牌车致人受伤 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12-12-04 07:41:37


    2012年6月19日被告任某(男)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去赶集,路上与同向行驶的原告杜某(女)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刮,造成两车损坏,杜某受伤。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等共计20630元。由于被告不支付医疗费,原告杜某将被告任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0630元。被告任某辩称,是原告杜某先将自己的摩托车刮倒的,当时原告并无大碍,不同意赔偿。

    该案在审理中,承办法官在两个月的时间内,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采取“背对背”的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在11月29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任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杜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其他无纠葛。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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