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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侵吞公款 综合办主任获徒刑

  发布时间:2009-05-11 09:35:06


     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虞城县原邮政局综合办主任尤某,愧对党与人民的信任,三年间竟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378045元。5月11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尤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尤某利用其担任虞城县邮政局人民路邮政局储蓄所主任的职务之便,于1999年4月使用两张虚假的邮政储蓄单计110000元作担保,并由该局虞城县人民路邮政储蓄所出具存款(单)免挂失协议向陈某借款90000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2004年9月1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虞城县邮政局给付陈某本息共计200000元。被告人尤某利用其担任虞城县邮政局综合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于2002年使用该局已作废的邮政定期储蓄特种存单,并加盖该局的行政印章,给王巧某等人办理了十张存单,收取253000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后偿还王巧某等人利息30360元。2004年3月2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虞城县邮政局赔偿王巧某等人222640元。2002年7月,被告人尤某将虞城县邮政局购置的“施乐V2021”型复印机款16000元在该局财务上报销后不予支付,2002年7月、8月份,被告人尤某将虞城县邮政局在虞城县广场小吃城餐费款7629元、虞城县消遣美食城餐费款12980元、虞城县新苑大酒店餐费款28796元在该局财务上报销后不予支付。综上所述,被告人尤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侵吞公款共计37804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虞城县邮政局储蓄所负责人和该局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开具作废存单、出具虚假存单并核保以及报销后不予支付等手段侵吞、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378045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其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后又畏罪潜逃,情节严重,应依法严惩。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尤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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