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有些人不这么认为,总想走一些歪门邪道来赚钱,顶风作案,铤而走险,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11月13日,虞城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6月以来,被告人高某租用一个旧厂房,在旧厂房内生产加工“辛硫磷玉米丢芯剂”、“玉米蚜螟净丢芯剂”等沙子药共计536吨,其中以每吨加工费100元的价格为孙某(另案处理)加工一部分,被告人高某自己销售一部分,当场查获31吨,涉案金额达195343元。公安情况说明证明,高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中,“苏灵”、“圣火”牌商标标识,经查询,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网站中未找到。质量检验报告证明,经高某生产的玉米丢心剂样品进行甲拌磷、辛硫磷检测,所检项目结论为不合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产品质量法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且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