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喜事放鞭炮既热闹又能增加喜庆气氛,本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安全措施不到位,炸伤了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10月20日,虞城县法院利民法庭审理了这起侵害他人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97元。
2012年1月19日,被告王某家中办喜事放鞭炮,不小心将只有7岁的儿童张某右眼炸伤。张某父母分别在几家医院为其就诊,花去各项费用三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张某的右眼损伤为十级伤残。事发后,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000元,再也不愿支付。形成诉讼。
被告王某辨称:原告张某的监护人监护不力,让小孩乱跑,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告即使有损失,被告也不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愿意在法定范围内承担事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家中办喜事,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燃放鞭炮,造成原告的右眼受伤,应该承担事故责任。但原告张某系未成年,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也有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原告监护人和被告方各承担20%和80%的责任。依据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