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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欠条在手 依法判决付酬

  发布时间:2012-11-12 07:00:43


    雇主向雇员付酬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有些包工头以各种借口拒不支付工资,形成诉讼。10月26日,虞城县法院黄冢法庭审理了这起劳资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给付原告耿某劳动报酬款14000元。

    2010年初,被告刘某接到一装璜工程,雇佣原告耿某到工地上干活。2010年6月21日工程结束,被告共欠原告工钱14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今欠工人工资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所欠工资。无奈,原告耿某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偿还原告工资14000元。被告刘某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跟被告干活是事实,但被告不欠原告工钱14000元,除去吃住所花费用外,只欠原告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耿某跟被告刘某干活,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耿某劳动报酬14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认为只欠原告工资款8000元的抗辩意见,因缺少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依据法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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