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虞城频道讯 1月5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兴生、李济丰、段创业、李伟和李永军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和2年,分别处罚金300万元和没收个人财产。
被告人李兴生、李济丰伙同李西全、张亮(在逃)合伙出资20余万元,于2005年5月份至2006年2月份,先后从湖北等地购买卷烟机两台,以每斤收取3.5至4元不等的加工费为他人加工各种品牌的假冒卷烟;被告人段创业以每箱10余元的费用负责包装成品并装箱,聘请被告人李伟管理日常生产、对外联系加工业务,聘请被告人李永军为两台烟机疏通用电线路,共查获各种卷烟10026.8件,销售金额达5013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兴生、李济丰、段创业在明知购买烟机是生产假冒卷烟的情况下,仍然与他人共同出资合伙购买用于生产假冒卷烟的机器设备,并提供原料、为他人来料加工,从中牟取加工费,系共同犯罪的主犯。被告人李伟在明知被告人李兴生、李济丰等人购买烟机为他人加工假冒卷烟的情况下,仍接受聘请积极为其物色场地、管理、组织生产和运输假烟等系生产伪劣产品的共犯;被告人李永军在明知是生产假烟的情况下仍然帮其疏通用电线路从中获取利益,其行为属共同生产伪劣产品犯罪的一部分,应认定为事先通谋型的共同犯罪,但所起作用较小,系共同犯罪的从犯。上述5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故意生产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200万元以上的行为,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