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4)虞执字第076号
申请执行人:虞城县三友新型墙体材料厂
被执行人:施长伟
本院已立案受理虞城县三友新型墙体材料厂申请执行你施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自接到本通知起三日内按照(2013)虞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马永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米粮川